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24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保護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並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所為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以一行為而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上開違反保護令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之程度,被告與被害人係母子關係,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刑法第11條前段、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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