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8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80,000元,約定自108年04月01日起至115年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7月11日止累計80,349元正未給付,其中78,956元為本金;1,39
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06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
106年03月06日起至113年03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7月11日止累計288,029元正未給付,其中281,517元為本金;5,219元為利息;1,
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105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
105年02月23日起至112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7月11日止累計141,542元正未給付,其中140,481元為本金;561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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