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王哈拿
被 告 林錫安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8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楊明箴
法官 周美玲
法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