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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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長興 地政士 (即 李森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森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597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森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197,705元,及其中49,559元部分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森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