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98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志賓 債務人 施保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1213,324元111年9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3.0855%111年9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3.0855%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3.2252%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3.2252%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3627%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