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張紅棗 相對人即債務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肆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二)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三)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四)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五)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六)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伍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七)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