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74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江雄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伍涵筠 律師被告 胡振璿 (原名 胡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