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5012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零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