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九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自同年三月三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謝碧莉法官黃國忠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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