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5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90號

原告 黃盈菁

被告 劉思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45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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