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債權人具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乙○○、甲○○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林孟進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聲請人聲請狀係請求丙○○等三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因請求之債務係承繼自被繼承人林孟進原來之債務,且被繼承人林孟進係於民國99年2月28日死亡,依新修正民法1153第1項規定,債務人丙○○等三人僅負限定繼承責任,逾此範圍之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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