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朴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住居所在高雄市○○區○○路○○○號,本院應無管轄
權,為此,請求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東石鄉網寮村網寮四號之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就
本事件仍有管轄權。本院既非無管轄權之法院,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琴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