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2月2日下午2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調解室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通 譯 林榮宗
朗讀案由:
原告
原告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於96年2月1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