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賴惠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358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0,009元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69,226元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26,811元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4,312元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