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44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被告 張安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修丕龍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一│53,494元│自民國94年4月15日│自民國94年5月1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年11%計算│月以內者,按週年1.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2.2%計算│├──┼───────┼─────────┼──────────┤│二│29,798元│自民國94年4月15日│自民國94年5月10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年17%計算│臺幣6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