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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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3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137,152元(應以公告地價25,600元x88.84x1/2=1,137,152元
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2,650元,原告尚應補繳9,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
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