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163號債權人 姜雪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慶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邱慶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邱慶一」抑或「 邱慶壹 」,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㈢利息自92年12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