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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