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世傑
高文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5856元│自民國108年3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28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自民國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5856元│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一、緣債務人高世傑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高文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3筆,金額總計新臺幣81,23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世傑本息繳至民國108年2月2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5,85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文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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