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1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關係人 蔡姿妍 法定代理人 蔡明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邱仲熙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邱仲熙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前對被繼承人邱仲熙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96年度執字第45802號債權憑證在案,惟被繼承人邱仲熙於民國102年5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尚有其他得為繼承之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邱仲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邱仲熙於民國102年5月12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雖主張被繼承人邱仲熙之繼承人均向本院拋棄繼承,是否尚有其他順序繼承人亦不明,故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邱仲熙之遺產管理人云云。惟查被繼承人邱仲熙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子輩繼承人 邱凱莉 、邱儀婷及孫輩繼承人 魏子峰 、 魏子芸 、 陳紹綸 、第二順序繼承人 邱劉瑞禎 及第三順序繼承人 邱仲源 、 邱聖彥 等人均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但其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邱仲熙之孫女蔡姿妍(生母為邱凱莉、生父為蔡明瀚)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此有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104年6月29日新北樹戶字第1043644877號函文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被繼承人邱仲熙既尚有繼承人蔡姿妍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