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856號原告 蔣瑞龍 被告 孫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0,90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