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泰岩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