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0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000號原告 陳鏡沼
一、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行政訴訟法第237-9、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致有程式上欠缺,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起訴狀」載明起訴之聲明,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法官謝琬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