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87號
原   告  劉泰辰
       劉又鳴
兼上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森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設臺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
複代理 人  王德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沙鹿
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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