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87號
原 告 劉泰辰
劉又鳴
兼上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森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設臺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
複代理 人 王德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沙鹿
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