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9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4,95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