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告 盧美惠

被告 杜宗嶽

許嘉維

曾奎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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