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5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司瑾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被告表達欲親自到庭之意思,並表示以本院庭期通知辦理入境臺灣手續約需2、3個月,請求本院改期再為辯論云云,經本院以電話詢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該署表示以本院庭期通知書向該署提出申請約1週內可核發入境停留最多15日之許可,被告以上開理由請假改期,固屬無據,而將本件辯論終結,然經本院審視卷證後發現,本院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庭期通知與被告之回證未回,本院無法確定被告已取得本院庭期通知而可申請入境臺灣地區,尚無從認被告聲請改期辯論確無正當理由,爰再開言詞辯論,並與被告委任在臺灣地區之訴訟代理人確定期日後,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期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請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取得本院庭期通知書後儘速辦妥被告入境手續,依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