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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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5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司瑾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被告表達欲親自到庭之意思,並表示以本院庭期通知辦理入境臺灣手續約需2、3個月,請求本院改期再為辯論云云,經本院以電話詢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該署表示以本院庭期通知書向該署提出申請約1週內可核發入境停留最多15日之許可,被告以上開理由請假改期,固屬無據,而將本件辯論終結,然經本院審視卷證後發現,本院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庭期通知與被告之回證未回,本院無法確定被告已取得本院庭期通知而可申請入境臺灣地區,尚無從認被告聲請改期辯論確無正當理由,爰再開言詞辯論,並與被告委任在臺灣地區之訴訟代理人確定期日後,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期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請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取得本院庭期通知書後儘速辦妥被告入境手續,依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