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丙○○被告乙○○
丁○○甲○○戊○○己○○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