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王貞詅 被告 徐季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3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方錦源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