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文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元祥茶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茂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