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4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廖振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振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5日止累計122,818元正未給付,其中115,844元為消費款;5,901元為循環利息;1,0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847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5844元廖振荃自民國112年06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