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一號
  上訴人即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