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張○燊(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 張姵慈 被告 黃志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8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潘郁涵法官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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