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志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創威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廷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于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