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續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續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志明
監 護 人  賴溪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高輝 間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8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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