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續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志明
監 護 人 賴溪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高輝 間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8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