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30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祥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