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司繼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補字第110號聲明人己○聲明人丙○○○聲明人庚○○聲明人戊○○聲明人甲○○聲明人丁○○
一、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明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