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詮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恆鋼鋁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4,50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