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明政 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