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53號原告 張境榕
張邦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被告築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之訴,變更聲明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118,630元、237,259元,合計為355,889元本息,故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應改用簡易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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