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高闕記代代理人 高錦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涵文┌──────────────────────────────────────────────┐│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張│306股││├─┼───────────────┼──────────────┼───┼─────┼───┤│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張│251股││├─┼───────────────┼──────────────┼───┼─────┼───┤│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張│22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