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張力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伍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