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3號原告 卓慶山
卓源農 卓義博 卓仁鶴 卓仁貴 卓志舜 卓瑞堯 卓景誼 卓景郁 兼上列九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源成 被告祭祀公業 卓龍源 法定代理人 卓顯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