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 林王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峻霆 被告 歐陽賢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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