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代理人 周維禮 關係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傅積寬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李基益律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為被繼承人傅積寬(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民國106年3月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傅積寬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傅積寬滯欠民國100至105年度地價稅,惟被繼承人於106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欠稅查詢情形表、本院家事庭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傅積寬對聲請人尚有積欠稅捐,並已於106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等情,業據提出上開文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24號拋棄繼承卷宗查詢屬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核尚無不合。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聲請人表示業已得到關係人李基益律師同意而推薦其為遺產管理人,有民事陳報狀及同意書在卷可參。經核李基益乃職司律師,有卷附律師證書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本件選任李基益律師為被繼承人傅積寬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是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