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1號聲請人 王曼嬅 相對人財團法人 王榮圳 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王榮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三、五至十二、十四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王榮圳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9年1月16日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王榮圳文教基金會第8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而上開捐助章程變更,亦經教育部許可變更,此有教育部109年3月13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37302號函在卷可稽。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王榮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
「修正條文」欄,其中第2、3、5至12、14條所示內容,分別係針對財團目的之業務項目、基金來源、董事會組成及職權、董事會決議方法、董事任期及資格、財團財產保管及運用方法、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審定、賸餘財產歸屬等進行修正,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6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1、4、13、15、16條所示
內容,分別係針對財團設立依據、分事務所設置、許可事項變更辦理登記及備查程序、捐助章程變更時點及依據、捐助章程實施時點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依民法第59、61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條、第22條等規定,聲請人於取得教育部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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