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若豪被告陳皓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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