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袁守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291025-8

1

10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1579606-3~91ND1579613-0

8

8000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452677-1

1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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