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袁守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76ND0291025-8
1
10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1579606-3~91ND1579613-0
8
8000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452677-1
1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