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淑萍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10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案被告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已於113年5月30日依法行一造辯論終結,茲因查悉被告係因另案於同年月27日入監執行,有本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按。爰基於保障被告憲法訴訟權之考量,而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7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八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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