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陳沂 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被告 沈金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金龍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